光洋科財報不實 會計師怎麼說

光洋科爆出財報不實風波,原簽證會計師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已於日前主動終止委任,但安永未善盡簽證會計師職責,提早發現光洋科財報不實與黃金存貨遭盜賣等弊端,仍引起外界強烈質疑。

安永審計營運長張嵐菁昨(16)日直言,光洋科高層是蓄意隱匿財務資訊,串謀舞弊。會計師在今年第1季核閱財報時,光洋科高層才主動說明有未入帳的虧損,卻不願提供相關資料,安永隨即依會計師法終止委任並通報主管機關。

負責簽證的安永會計師是在5月4日知道光洋科竟有過去從未揭露的「未入帳負債」,此事已嚴重影響光洋科財報的真實性,也損及會計師執業的獨立性,但光洋科不願說清楚交易的實質內涵,安永因此在5月9日主動終止委任,並發函金管會證期局和櫃買中心。

直到5月13日光洋科高層自首,原簽證會計師才知道光洋科竟有高達28億元的虧損從未認列入帳。

張嵐菁解釋,財務報表編製的責任在於公司,會計師的責任則是查核公司的報表是否表達不實。即使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的審計準則查核財報,若公司的管理團隊帶頭舞弊、根本未將損失入帳,簽證會計師恐怕也無能為力。

根據會計師法第49條和審計準則公報,會計師承辦財務報告簽證時,若受查人有隱瞞或欺騙的意圖,或故意不提供必要的資料,使會計師無法做出公正詳實的簽證,會計師應該拒絕簽證。

張嵐菁指出,光洋科高層串謀舞弊,董事長、財務主管和監察人同時自首,公司的誠信已不存在。目前檢調已介入該案調查,安永會全力配合後續偵查。日後光洋科勢必需要重編報表,「把帳重新理清楚」。

第三,獨董及董監事等公司負責人有無民事、刑事責任,因此案公司已向法務部調查局台南市調查處自首,檢調已展開調查,這部分金管會也會配合並協助檢調調查。至於獨董責任,官員表示,獨董也是董事之一,責任與董事相同。

【記 者楊筱筠/台北報導】光洋科傳出財報作假,衝擊去年主辦90億元聯貸案的彰化銀行。彰銀已緊急開會因應,據了解,彰銀將對光洋科提出三大要求,包括:一、 5月底前重提重估後的最新淨值報表;二、三個月內重新調整財報;三、所有未設定為擔保品的不動產與機器設備,都提供給銀行抵押擔保。

前高層自首 未必能減刑

光洋科前董事長兼總經理陳李賀以不當會計作法遞延公司累計損失,已向法務部調查局台南市調查處自首,是否有減刑機會,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李永然昨(16)日表示,得視違法情節而定,但減刑機會很高。

李永然表示,陳李賀以不當會計作法作出不實財報,已違反商業會計師法第71條和證券交易法第14條。如果沒有特別規定,不法行為人都能依照刑法總則第62條條文內容:「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來減輕罪刑,但這不是必然結果。

他解釋,刑法第62條自2005年修正通過後,原來自首的「必減主義」已改為「得減主義」;換言之,並非犯罪當事人自首就一定會得到減刑,而是法官有其裁量權。

縱然有減刑機會,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指出,依據過往案例,如有投資人提出民事求償,不法行為人仍應對受損投資人負連帶賠償之責。

光洋科日前於櫃買中心召開重大訊息說明,指明陳李賀、財務及會計主管暨發言人陳裕明以及監察人陳美玲已向調查處自首,坦誠有違法情節,並提出辭呈。光洋科普通股股票及認購(售)權證也預定今天停止交易。

<本文轉貼自 UDN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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