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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類契約納入夜盤交易適用商品 Q&A

交易面

Q1.納入夜盤交易的黃金類契約為何? 

A1.黃金期貨(GDF)、臺幣黃金期貨(TGF)、黃金選擇權(TGO)。 

Q2 納入夜盤交易的黃金類契約交易時間為何? 

A2.日盤交易時間:上午 8 時 45 分至下午 4 時 15 分;夜盤交易時間:下午 5 時 25 分至次日上午 5 時。日盤及夜盤交易時間與現行期交所匯率類商品交易時間相同。 

Q3.黃金類契約夜盤之盤前委託單接單時間及資訊揭露方式為何? 

A3.每一交易日下午 5 時 15 分起,開始接受交易買賣委託申報,開盤前 10 分鐘(即下午 5 時 15 分~5 時 25 分),每 5 秒揭示各契約之模擬試撮開盤價量、模擬試撮後之最佳 5 檔買賣價量,以及總委買筆數、總委買口數、總委賣筆數、總委賣口數;惟開盤前 2 分鐘(即下午 5 時 23 分~5 時 25 分)為禁刪時段,不得撤銷或變更買賣申報,僅得新增買賣申報。 

Q4.黃金類契約於夜盤一定範圍市價委託之「一定點數」計算方式為何?

A4.一定範圍市價委託「一定點數」計算方式採取百分比制,黃金期貨及臺幣黃金期貨單式委託計算基準為前一日盤交易時段期貨最近月契約每日結算價0.5%,跨月價差委託則為單式委託之一半為 0.25%。黃金選擇權單式委託計算基準為前一日盤交易時段臺幣黃金期貨最近月契約每日結算價 0.2%。另日盤一定範圍市價委託之一定點數計算方式同現行規定。

黃金期貨夜盤  

Q5.黃金期貨及臺幣黃金期貨適用三階段漲跌幅度機制,其放寬漲跌幅方式為何?

A5.兩項黃金期貨之漲跌幅限制採前一日盤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5%、±10%、± 15%三階段漲跌幅度限制。兩項黃金期貨各交易時段開盤至收盤前 10 分鐘之漲跌幅限制說明如下:

1.  當最近月契約成交價觸及前一日盤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格±5%漲跌幅度限制,進入 10 分鐘冷卻期(冷卻期間仍可繼續交易),冷卻期後,各月份契約漲跌幅度適用前一日盤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格±10%;

2. 當最近月契約成交價觸及前一日盤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格±10%漲跌幅度限制,進入 10 分鐘冷卻期(冷卻期間仍可繼續交易),冷卻期後,各月份契約漲跌幅度適用前一日盤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格±15%。

3.收盤前 10 分鐘觸及漲跌幅限制時,均不放寬。另日盤交易時段各月份契約漲跌幅度適用前一夜盤交易時段放寬後之漲跌幅度。

Q6.黃金選擇權適用三階段漲跌幅度機制,其放寬漲跌幅方式為何?

A6.黃金選擇權是期交所第 檔適用三階段漲跌幅機制之選擇權,其價格觸發訊息來自於同標的之臺幣黃金期貨,亦即當臺幣黃金期貨觸及漲跌幅限制時,  10 分鐘冷卻期內黃金選擇權與臺幣黃金期貨仍於原漲跌幅限制內持續交易,10 分鐘後黃金選擇權與臺幣黃金期貨同步放寬至下一階段漲跌幅。黃金選擇權之權利金最大漲跌點數採前一日盤交易時段最近月臺幣黃金期貨之每日結算價±5%±10%±15%三階段漲跌幅度限制。其各交易時段開盤至收盤前 10 分鐘之漲跌幅限制說明如下:

1. 當臺幣黃金期貨最近月契約成交價觸及前一日盤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格±5%漲跌幅度限制,進入 10 分鐘冷卻期(冷卻期間仍可繼續交易),冷卻期後,黃金選擇權各月份契約權利金最大漲跌點數適用前一日盤交易時段最近月臺幣黃金期貨之每日結算價格±10%;

2. 當臺幣黃金期貨最近月契約成交價觸及前一日盤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格±10%漲跌幅度限制,進入 10 分鐘冷卻期(冷卻期間仍可繼續交易),冷卻期後,黃金選擇權各月份契約權利金最大漲跌點數適用前一日盤交易時段最近月臺幣黃金期貨之每日結算價格±15%。

3. 收盤前 10 分鐘觸及漲跌幅限制時,均不放寬。日盤交易時段各月份契約權利金最大漲跌點數適用前一夜盤交易時段放寬後之權利金最大漲跌點數。

結算面

Q1.何謂期交所指定夜盤交易時段豁免代為沖銷商品?

A1.夜盤交易時段豁免代為沖銷商品,主要係其於夜盤非為標的商品主要價格波動時段,經期交所指定為豁免代為沖銷商品,期貨商於夜盤交易時段,不必執行代為沖銷作業。由期交所指定,例如:臺股期貨(TX)、小型臺指期貨(MTX) 、臺指選擇權(TXO)、小型美元兌人民幣期貨(RTF)、美元兌人民幣期貨(RHF)、小型美元兌人民幣選擇權(RTO)及美元兌人民幣選擇權(RHO)

Q2.何謂期交所指定夜盤交易時段非豁免代為沖銷商品?

A2.夜盤交易時段非豁免代為沖銷商品,主要係其於夜盤為標的商品主要價格波動時段,經期交所指定為非豁免代為沖銷商品,當交易人帳戶達期貨商規定之代為沖銷標準時,於日盤及夜盤交易時段,期貨商都會執行代為沖銷作業。例如:黃金期貨(GDF)、臺幣黃金期貨(TGF)、黃金選擇權(TGO)、美元兌日圓期貨(XJF)、歐元兌美元期貨(XEF)、英鎊兌美元期貨(XBF)、澳幣兌美元期貨(XAF)、美國道瓊期貨(UDF)及美國標普500 期貨(SPF)

Q3.交易人於從事非豁免代為沖銷商品前是否須簽署文件?

A3.為提醒交易人確實注意夜盤交易時段非豁免代為沖銷商品之風險控管原則,交易人需詳讀並簽署「期貨交易人參與臺灣期貨交易所盤後交易時段交易重點提要檢核表」。未簽署檢核表之交易人,於日盤及夜盤交易時段均不可交易非豁免代為沖銷商品。

Q4.現行已簽署檢核表之交易人,欲參與黃金類契約之交易,是否需再行簽署檢核表?

A4.簽署檢核表之目的在於提醒交易人確實注意夜盤交易時段非豁免代為沖銷商品之風險控管原則。因此,檢核表適用所有期交所指定之非豁免代為沖銷商品,現行已簽署檢核表之交易人,所有納入夜盤交易之契約皆可交易,即無需另行簽署檢核表。

Q5.交易人於黃金類契約納入夜盤後並未簽署檢核表,則實施日前已持有黃金類契約之未沖銷部位應如何處理?

A5.若交易人未簽署檢核表,自黃金類契約納入夜盤交易實施日起,期貨商不得接受交易人之新倉委託,倘交易人已持有黃金類契約未沖銷部位,則只能在日盤交易時段進行平倉或持有該未沖銷部位至到期結算止。

Q6.夜盤交易黃金類契約成交部位併入次一日盤交易時段之時間及處理為何?

A6.夜盤交易成交部位於次一日盤交易時段上午 7 時前轉入期交所結算系統計算部位,並依委託單「新倉碼/平倉碼」控管原則及自動沖銷方式處理。

Q7.夜盤交易時段是否提供黃金類契約部位處理?

A7.夜盤交易時段期交所不提供部位處理作業。夜盤交易時段之期貨交易契約部位處理併於次一日盤交易時段辦理,部位處理作業包括部位移轉、部位調整、部位互抵、指定部位組合、指定部位沖銷、期貨契約價差部位組合等。

(資料來源 期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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