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交易人大家好~繼0206選擇權事件後,對於投資人的保護措施新制有做變更調整唷
一起來瞭解吧!
8/1起新戶未提供符合期貨商要求之徵信資料或財力證明之自然然及一般法人,其使用保證金不得超過新台幣50萬元
7/31前完成開戶之舊戶未提供符合徵信資料或財力證明之自然人及一般法人10/1開始限制使用保證金不得超過50萬元
※注意注意:使用【線上開戶】的交易朋友們~開戶完成後使用額度為50萬元,最高限制一樣是100萬元唷~
一、107/8/1實施項目:
(一)自107/8/1起,新開立期貨帳戶之自然人及一般法人包含非當面開戶(線上開戶),如未提供符合本公司規定之徵信資料或財力證明,國內期貨保證金使用總額(*註1),不得超過新台幣50萬元。交易人如欲補行提供財力證明,申請放寬保證金使用總額,請洽所屬業務員,惟非當面開戶(線上開戶),若非本人親自臨櫃辦理,放寬保證金使用總額,上限為100萬元(本公司保留調整額度權利)。
*註1:保證金使用總額=國內期貨帳戶委託中及未沖銷期貨、選擇權賣方部位所需保證金
(二)自然人及一般法人,「保證金加收方式」調整如下:
1、取消交易人得申請對所有契約,均放寬加收保證金指標之規定,即交易人僅得依個別契約逐項申請。
2、股票期貨及股票選擇權以外之契約,加收保證金方式調整:依期交所公告部位限制之一定比率為指標。加收方式由現行依各別契約)超過部位限制數之20%起加收,降低至5%起加收,股票期貨及股票選擇權則維持不變。
3、交易人申請放寬上述加收保證金,需提供財力證明,並依申請放寬之(個別契約)原始保證金分別計算。財力證明金額,由該契約原始保證金之30%,調高為原始保證金200%。
4、針對「較不具流動性商品加收保證金」,分類加收原則如下:
低流動性商品 |
低流動性月份 |
保證金加收比率 |
臺股股價指數期貨類共七項(臺指期貨、電子期貨、金融期貨、小型臺指期貨、台灣50期貨、櫃買期貨、非金電期貨) |
以到期交割月份為三個最近月份「以外」之契約 |
原始保證金加收20% |
除臺股股價指數類之其他期貨契約 |
到期交割月份為二個最近月份「以外」之契約 |
原始保證金加收20% |
臺指選擇權 |
履約價格為「價外」500點以上未滿1000點者 |
原始保證金(A、B值),加收20% |
履約價格超過「價外」1000點者 |
原始保證金(A、B值),加收50% |
|
其他選擇權 |
所有月份 |
原始保證金(A、B值),加收20% |
(三)低於約定比率執行代沖銷作業規定
(1)第一張委託單不得使用市價委託
(2)第一張委託單倘無法成交應行詢價,並全程禁止使用漲跌停ROD委託單。
二、107/10/1實施項目:
(一)107/7/31(含)前,已開戶之自然人及一般法人包含非當面開戶(線上開戶),如未於107/10/1前提供符合本公司規定之徵信資料或財力證明,自107/10/1起,國內期貨保證金使用總額(*註1),不得超過新台幣50萬元。交易人如欲補行提供財力證明,申請放寬保證金使用總額,請洽所屬業務員,惟非當面開戶(線上開戶),若非本人親自臨櫃辦理,放寬保證金使用總額,上限為100萬元(本公司保留調整額度權利)。
*註1:保證金使用總額=國內期貨帳戶委託中及未沖銷期貨、選擇權賣方部位所需保證金
(二)107/7/31(含)前已申請放寬加收保證金之客戶,開始適用分級分類加收保證金比例限制調整規定。
(三)非SPAN帳戶風險指標加入垂直價差註記功能:
將交易人指定之垂直價差交易部位,於風險指標中之未沖銷選擇權買方及未沖銷選擇權賣方內之部位分別挑選出來組合後再加計垂直價差交易付權利金之組合部位淨市值及減去垂直價差交易收權利金之組合部位淨市值之方式回計於風險指標中之分子及分母項中。倘經計算之風險指標分母項小於1,風險指標註記為100%。
上述原則以計算式表示如下:
(非垂直價差未沖銷選擇權買方市值+垂直價差選擇權付權利金之組合部位淨市值)–(非垂直價差未沖銷選擇權賣方市值+垂直價差選擇權收權利金之組合部位淨市值)
其中:
「垂直價差交易付/收權利金之組合部位淨市值」為垂直價差組合部位中買方權利金市價減去賣方權利金市價後乘以契約乘數再取絕對值;當淨市值大於履約價差乘以契約乘數時以履約價差乘以契約乘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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