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是一年一度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該如何申報才能有效的做到合法的節稅呢?第一步一定要先對所得稅法有初步的認識及了解您在租稅上有哪些權益,可以 享有哪些合法的節稅利益,如此才能達到節稅的目的。因此,若您知道各項扣除額之條件,當可適度節稅並維護自身權益;若您明白何者是應稅、免稅所得,則無短 漏或溢繳稅款之虞;認識稅法,實是節稅第一招。
今年的報稅措施我們將以綜所稅申報的順序來一一說明:
自102年起申請分開提供者,以後年度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即分開提供,毋需再行申請,如欲撤銷申請,可於當年度申請期間(2月15日至3月16日)向國稅 局提出即可。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於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已勾選夫妻分居者,其103年度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國稅局將主動分開提供。
(2)向稽徵機關申請者,得以郵寄、傳真、親至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書之方式或寄發電子郵件之方式申請,將申請書寄達或送達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 作業程序方面,財政部表示納稅義務人援例於今年5月1日至6月1日辦理103年度所得 稅結算申報期間內,可透過下列兩種方式查詢103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一、網際網路查詢 | 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同意之電子憑證為通行碼,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或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經網際網路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詢。 | |
二、臨櫃查詢 | (一)親自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詢者,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本。 (二)委託他人向稽徵機關查詢者,代理人應提示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本、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本,供稽徵機關核驗。如代理人提示之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為影本,須切結與正本相符,交由稽徵機關備查。 |
財政部表示,稅額試算服務自100年起實施以來,已歷經三個年度,檢視過去實施經驗,發現原不納入稅額試算服務作業適用範圍,例如:「申報戶之列舉扣 除額合計數大於標準扣除額」、「業別屬其他之執行業務所得」等案件,又或因受扶養親屬之免稅額未予列入試算,致寄發之稅額試算通知書無法利用等問題,造成 納稅義務人利用上之不便。上述問題經修正102年度稅額出單條件,使符合以下情形之案件,亦得納入稅額試算服務:
一、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101年度列舉扣除額合計數雖大於標準扣除額,但不影響稅負(即依標準扣除額計算之稅額為零)或稅負差異不大(前1年度仍按標準扣除額申報)之案件。
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及超過20歲之子女,其101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未超過免稅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超過20歲子女適用)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合計數,將該等受扶養親屬之免稅額列入試算服務。
三、考量業別屬其他(代號:9A-90)之執行業務所得,納稅義務人多無法列舉成本費用,為便利徵納雙方,爰將該所得納入稅額試算之所得額範圍。
同時提醒民眾今年辦理首次申報者申請適用服務、書表寄送地址變更申請及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之申請期間為104年2月15日至3月16日止(3月15日適逢例假日,順延至3月16日)。
財政部特別呼籲,以往未曾辦理申報之納稅義務人(即首次申報者,如初入社會新鮮人),可於上開期間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適用103年度稅額試算服務,經 稽徵機關審核符合條件者,即主動寄發試算書表,協助首次申報者完成申報。此外,並提醒收到郵簡通知之納稅義務人上網下載稅額試算資料,以多加利用。申請方 式除親自或委託他人向各地區國稅局申請,亦可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為通行碼,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線上申請。 適用稅額試算者須符合以下九項條件:
(1)無夫妻分居情形。
(2)申報戶各成員均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且扶養親屬僅有直系尊親屬及子女。
(3)所得均為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之所得資料。
(4)採標準扣除額。
(5)無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
(6)無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7)無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
(8)免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9)免辦理證券交易所得申報。
一、個人出售房屋,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及原始取得成本者,其財產交易所得額之計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相關規定,核實認定。
二、個人出售房屋,未依前點規定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一)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 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5%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1、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以下同)7千萬元以上。
2、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6千萬元以上。
3、其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4千萬元以上。
(二)除前款規定情形外,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計算其所得額。
各地區之房屋評定現值標準請上國稅局網站查詢。
所得年度 | 103年度 | ||
申報年度 | 104年5月 | ||
免稅額 | 一般 | 8.5萬/人 | |
年滿70歲 | 12.75萬/人 | ||
標準扣除額 | 單身標準扣除額 | 7.9萬 | |
夫妻標準扣除額 | 15.8萬 | ||
列舉扣除額 | 公益捐贈 | 綜合所得稅總額20%為限 | |
購屋借款利息 | 30萬/戶 | ||
房屋租金 | 12萬/戶 | ||
特別扣除額 |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 10.8萬/人 | |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 10.8萬/人 | ||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 27萬/戶 | ||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 2.5萬/人 | ||
退職所得 所得額 |
一次給付 | <17.5萬x年資 | 所得額為0 |
>17.5萬x年資 <35.1萬x年資 |
所得額以半數計 | ||
>35.1萬x年資 | 所得額全數計入 | ||
分期領取 | 所得額為:全年領取所得 - 75.8萬 |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20%以上,或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本人或配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13條規定之扣除金額600萬元者。
單位:元 |
級別 | 102年綜合所得淨額 | 稅率 | 累進差額 |
1 | 52萬以下 | 5% | 0 |
2 | 520,001~1,170,000 | 12% | 36,400 |
3 | 1,170,001~2,350,000 | 20% | 130,000 |
4 | 2,350,001~4,400,000 | 30% | 365,000 |
5 | 4,400,001以上 | 40% | 805,000 |
此外,同戶可查詢的所得人收入範圍也與去(103)年相同,包括納稅義務人、配偶、未滿20歲子女、滿20歲子女(須於102年度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列 報扶養者)及直系尊親屬(須於101年度及102年度連續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列報扶養者)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另外,102年起有統一證號之外僑於結算 申報期間除可查詢本人之所得資料外,亦可查詢扣除額資料。
報稅相關資料由IFPC國際理財規劃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
FROM http://www.moneydj.com/tax/content.djhtm?a=02-01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