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您報對了嗎? 一般人常犯的報稅錯誤
吳小姐年初時收到了國稅局的綜所稅補稅單,明明都已經按照規定申報所得稅了,怎麼還會被補稅咧?經詢問國稅局時才發現到自己有一些醫療以及捐贈單據並未符合規定,原來有一些報稅上要注意的細節過去都沒有注意到。
時序進入五月報稅季,納稅人在百忙之中,是否有真正了解到自身報稅內容是否正確呢?
一般來講納稅義務人最常犯的幾個不符合稅法規定的錯誤如下:
一、 其他親屬免稅額
納稅人普遍誤解受撫養親屬若年滿七十歲者,該受撫養親屬免稅額可增加50%,據所得稅法規定,必須是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方可增加50%免稅額,因此若扶養其他親屬,即使受撫養親屬年滿七十歲,其免稅額仍不能增加50%。
二、 人身保險費
列報受撫養的保險費扣除額,必須是納稅義務人的「直系」親屬才得以適用,且除了健保費之外,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應在同一申報戶,該保險費用才可列舉扣除,此外車險等非人身保險的保險費不能列舉扣除。
三、 醫藥及生育費
醫藥及生育費必須是支付給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者為限,所以非健保特約醫院的自費醫療費用,即無法申報扣除。另外以美容為目的之醫藥費,以及為了解自己身體狀況所作的一般性健康檢查,皆與醫療行為無關,也不可列舉扣除。
四、 捐贈費用
受贈單位必須是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立案的教育文化慈善機關團體,而納稅義務人點光明燈或安太歲等費用,因具有對價性質即不屬於捐贈費用。另外,義賣收據也不得申報捐贈列舉扣除額。
五、 購屋借款利息
納稅義務人與房屋所有權人應在同一申報戶,而且必須是為了購屋目的而產生的貸款利息,才可申報列舉扣除,如果是房屋所有權人因為資金融通需求持不動產向金融機構辦理抵押借款的利息支出,不算購屋借款利息,因此無法扣除。
另外房屋租金支出及購屋借款利息,兩者只能擇一列舉扣除,若納稅義務人在同一年度先租房子後來再購入不動產而支付購屋借款利息者,僅能選擇較有節稅效益的扣除額申報。
六、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近幾年來修讀EMBA等碩士在職專班的風氣日盛,但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必須是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子女的教育學費,才能列舉扣除,如果是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兄弟姐妹的教育學費,均不可申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七、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
今年家裡有五歲以下小小孩的家庭在報稅時應該會相當有感,主要是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自2.5萬元大幅提高到12萬元,但必須是納稅義務人子女或受撫養孫子女未滿五歲才能有其適用,如果是撫養其他未滿五歲的其他親屬,就不可申報該項扣除額。
(U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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