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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所稅掃到台股基金 75萬人恐受影響

【經濟日報╱記者高佳菁/台北報導】

證所稅明年即將登場,但台股基金卻被列入適用範圍,一旦基金賣出持有股票時,台股在8,500點以上,且未向券商選核實課稅,皆須繳稅,由於賦稅署該規定已逾越所得稅法第3-4條第6項,且不利逾75萬的台股基金投資人權益,投信投顧公會已急件去函財政部,若本月10日之前,財政部沒有具體回應,不排除提出行政訴訟。

台股基金只有ETF(指數股票型基金)及少數基金有配息,多數基金都沒有配息,市場原本以為,既然沒有配息,當然就不必課證所稅,台股基金將成為資金的避風港。

但賦稅署卻在11月突然將台股基金列入課稅範圍,理由是台股基金的受益人是「個人」,規定基金要為受益人向券商選定證所稅之課稅方式(核實課稅或設算課稅)。

投信投顧公會秘書長黃良瑞表示,賦稅署不僅已逾越所得稅法,且要基金業者取得投資人課稅方式,還須全部投資人都同意以核實課稅方式課稅,才可向券商選定核實課稅,只要有1人不同意,那麼就必須強迫採行設算課稅;由於台股基金投資人眾多,不包含銀行的基金客戶,至少逾75萬個投資人,業者要取得投資人一致課稅方式執行上有困難。

就算賦稅署透過函令解決核實課稅技術問題,由於賦稅署將基金與一般信託課稅一同適用,也就是課稅原則採「所得發生年度」受益人即須併入所得稅申報。一旦採「所得發生年度」,則基金公司就需依全年度基金受益人持有受益權比例,計算分屬各受益人之證券交易所得額,如此一來,可能有很多投資人未參與配息,但卻要繳交證所稅,相當不合理。

黃良瑞說,若台股基金買賣股票要課證所稅,將會反映到基金淨值,由投資人直接負擔,恐引起反彈,將衝擊投信業。

投信投顧公會近日急件去函請財政部另函釋基金無須適用賦稅署規定,也不用向券商選定課稅方式,亦不須於基金賣出台股時代扣繳證所稅。若財政部在10日前,未具體解決台股基金課稅問題,不排除提出行政訴訟。

全文網址:udn基金 - 基金趨勢 - 台、陸股大中華 - 證所稅掃到台股基金 75萬人恐受影響http://money.udn.com/mag/fund/storypage.jsp?f_MAIN_ID=339&f_SUB_ID=3053&f_ART_ID=278952#ixzz2EEnMOq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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