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一休還沒搞懂嗎?例假日與休息日的差別?
例假與休息日的差別。
交通部長林佳龍因應農民要求,希望物流業周日也能配送蔬果,引發物流業員工不滿,回嗆「物流業人員就不用休假嗎?」其實,大家只要搞清楚例假與休息日差別,知道如何排假,物流業員工既能享有周休二日、周日也有人送貨,一點也不難。
勞基法前年為了落實周休二日,大動干戈修法,提出「一例一休」達到周休二日目的,也就是每周中有一天為「例假日」,一天為「休息日」,其中例假日不能出勤,休息日則可經協商讓勞工出勤,但要付高額加班費。
由於多數事業單位周休二日都是排在周六、日,很多老闆、勞工根深蒂固以為周六就是休息日、周日是例假日,很多誤會就從此延伸,有理說不清。
事實上,「一例一休」雖是法定原則,但實施方式可以千百種,只要勞雇以每七日為一周期,共同協商找出其中一天為休息日、一天為例假日,即符合規定,並未限制只能安排在周六、日。
例如很多媒體因為新聞全年無休,媒體記者的周休二日可能是周五、六,或者是周日、一,甚至也有人排休周五、周日,或是周三、五都可以。也就是說,雇主可以根據產業營運特性,以及勞工個人需求共同約定,休息日與例假到底是那一天,並無強制規定。
舉例而言,物流業或一般餐飲服務業,因為假日屬於消費人潮高峰,可與員工約定周休二日其中一天是店休那一天,可能是周一、周二或周五,至於另一天則可由員工自選,一樣可以是周間,如此就所有員工都可以在周六、日正常上班,雇主也不用付加班費。
雖然每周休息日、例假,由勞雇雙方約定。不過約定後,雇主就不得再任意調整例假及休息日的日期,如果有調整的需要,必須經過與勞工協商合意才能變更。
老闆跟勞工要注意的是,「休息日」與「例假」的差別,例假屬於強制性規定,就是要中斷勞工連續多天工作,保護其身心健康,因此勞基法規定,雇主不得任意剝奪勞工例假權益,只有勞動基準法第40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極特殊狀況,才能徵得勞工同意工作。如果不是上述極特殊狀況,即使勞工同意上班,雇主也不可讓勞工在例假日工作。
至於「休息日」上班,規定較為彈性,只要不違反七休一,就可徵得勞工同意後於休息日上班,惟休息日上班屬加班,當初修法為「以價制量」,因此特別修改休息日加班費給付標準,勞工若在休息日出勤,雇主要支付較高加班費,
根據勞基法規定,休息日出勤,前2小時再加給1又3分之1以上,超過2小時者,另再加給1又3分之2以上之規定。此外,休息日出勤的工時,屬於加班工時,必須計入每月加班時數上限46小時。
(U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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