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所稅復徵 申報扣繳有撇步

 

工商時報【蔡淑芬】

證券交易所得稅已從今年1月1日開始實施復徵,凡有投資未上市、上市股票者,只要在102年出售即須課徵15%證所稅,唯在102年度與103年度過渡期間採核實課稅及設算扣繳雙軌制,究竟要如何申報或扣繳最有利?會計師教撇步。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林宜信指出,透過共同基金或透過信託財產投資股票,如有取自共同基金或信託財產分配出售股票資本利得,也是要課徵證所稅。

林信宜說,如在101年12月15日前沒有向開戶證券商選定核實課稅,則102年出售上市、上櫃、興櫃股票則要適用設算扣繳。 林宜信說,握有未公開發行公司股票,出售時之資本利得一律採核實課稅15%扣繳,但若是興櫃股票,當年度出售未達10萬股,則可採核實課稅或設算扣繳擇一;但若是達10萬股以上,一律採用核實課稅。

林宜信提醒,採核實課稅者要注意保留證明,包括出售價格及取得股票成本文件,才可以核實計算所得,並適用採先進先出法認定長期持有優惠。

其次,夫妻雖在同一申報戶,不同個人出售股票損失及利得不能互抵,例如先生102年度有出售股票淨損失100萬元,而太太有出售股票利得300萬元,則該申報戶當年度應課稅出售股票所得為300萬元,先生出售股票損失亦不能抵減以後年度出售股票利得。

至於營利事業出售股票等有價證券維持課徵基本所得稅,主要差異在於自102年起徵收率由10%調高至12%、免稅額由200萬減為50萬元及增加持有股票滿3年50%所得免稅優惠。

轉貼自 YAHOO財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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